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确定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从2022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为不低于平均每人每月390元,各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为不低于平均每人每月235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补助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档特别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340元;
(二)二档比较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230元;
(三)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155元。
各档次对应保障条件(即困难情形)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所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仍有不足的,可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通过盘活同类存量资金,或通过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余资金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和南宁市将适时组织工作力量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