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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云谱区困难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3.23

2022.03.23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3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困难人员中断缴费问题,制定《青云谱区困难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困难人员中断缴费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 “个人自愿申请、金融机构放贷、政府适当贴息、退休归还贷款”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缴费筹资新模式,帮助生活困难人员续保缴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助保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凡具有本区户籍,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含五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而后延缴费的,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5年内),当前存在缴费困难的以下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的范围。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5、无子女且生活困难人员;

6、因伤因病致残生活困难人员;

7、其他特困人员。

第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为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五条 已按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不得同时申请助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办法和标准

第六条 由社保经办机构择优选择合作银行。

第七条 助保贷款总额度5万元以内(含5万元);还款期限,从助保对象正常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8年。

第八条 助保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额度,按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分期发放贷款。贷款可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及之后缴费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贷款用于以前年度中断补缴的,于补缴时据实申请并发放贷款;用于今后每年缴费的贷款,按年核准并发放贷款,年贷款额度按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档缴费基数对应的应缴金额确定。

助保对象在贷款缴费期间只能选择按每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第一档缴费。

第九条 助保贷款资金由合作银行直接划缴社保经办机构,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给本人。

第十条 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

第十一条 助保对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银行为贷款合作银行。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助保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助保对象填写《青云谱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七类人员的贷款资格和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后报街道、镇、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

(二)街道、镇、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社区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盖章报社保经办机构复审。

(三)社保经办机构对社区、街道、镇、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定公示后的助保对象进行复审,审核助保对象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填写《助保贷款对象退休时间认定申请函》,复审无误后签字盖章报区人社行政主管门复审。

(四)区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后的材料及《助保贷款对象退休时间认定申请函》进行复审,审核助保对象是否享受社保补贴以及核定助保对象法定退休时间,并填写《回执》,签字盖章后返回社保经办机构。

(五)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的核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助保对象核定所需贷款金额,签字盖章后报合作银行。

(六)合作银行接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合作银行留一份,其余五份交回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交给助保对象本人及其他部门,并由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

(七)合作银行按助保贷款协议规定,将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直接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等工作。

(八)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为每个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并定期汇总助保贷款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送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开展好跟踪服务。

第五章 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三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按不低于本人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合作银行商定。在助保对象还贷期内,还贷款项由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协议条款规定,按照助保对象的还款承诺按月从其领取养老金的账户中扣缴。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选择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偿还。

第十五条 助保对象的还贷期限、还贷比例由助保对象本人与合作银行协商后签订协议。

第六章 贷款利息结算

第十六条 助保对象退休前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退休后利息由个人负担。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助保贷款贴息资金一年结算一次。由合作银行每年年末列出贷款利息明细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合作银行汇总上报的利息清单进行复核无误的,按年一次性将贴息资金划拨给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 助保对象退休后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由合作银行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助保贷款是一项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惠民工程,全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助保贷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助保贷款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助保贷款对象资格认定、是否享受社保补贴认定以及助保对象法定退休时间的核定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社区居委会、街道、镇、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定公示后的助保对象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贷款金额的核定、择优选择合作银行以及账户的开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资金拨付使用审核监督管理以及与合作银行拟定助保贷款协议的工作;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指导银行开展助保贷款业务;助保贷款合作银行负责贷款协议的签订、贷款的发放、划转、回收、个人贷款档案建立和管理服务工作以及贷款人员花名册、贷款利息清单的编制工作;各街道、镇、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申请助保贷款人员情况的调查核实及七类人员的审定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允许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转移、停保、终止(在职死亡的除外)等变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云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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